112年度禁伐補償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自112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申請。
一、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辦理
二、 補償對象:
(一) 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人
(二) 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權人
三、 土地條件:
(一) 原住民保留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
2. 依法劃設為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域。例: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3.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禁伐區域。例:保護區、國土保安用地
4. 受造林獎勵二十年期間屆滿
(二) 核准補償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止
四、 申請方式及期限:112年1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填具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並辦理切結
五、 應備文件(資料缺件將不受理)
(一) 印章
(二) 存摺影本(土地所有權人必須與存摺名字相符)
(三) 國民身份證影本
(四) 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 共有持分土地須檢附同意書、共有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六) 農牧用地者:參與政府造林獎勵滿20年證明文件
(七) 未滿20歲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六、 補償額度:每公頃新臺幣3萬元整
聯繫窗口:089-751144#304 鄭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