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2年度臺東縣金峰鄉公所補(捐)助經費處理作業
依據:臺東縣金峰鄉公所補(捐)助經費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時間: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二、資格條件:各機關、學校及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
1.設籍本鄉。
2.活動地點於本鄉轄區內。
3.主要參與對象須有三分之二為本鄉鄉民。
三、補助項目:詳如附件要點。
四、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五、補助金額上限: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累計補(捐)助最高總額度計新台幣二萬元整,且每年申請以不超過二案為原則。但配合本所辦理、委辦及專案簽准者之各項活動不在此限。
六、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案件應於活動舉辦日之 15 日前送達本所(以本所總收文登錄日期為準),但配合本所辦理、委辦及專案簽准者之各 項活動不在此限。
2.申請補助者如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份揭露表」,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七、檢附「臺東縣金峰鄉公所補(捐)助經費處理作業要點」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份揭露表」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