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者,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者,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 附件下載 FileFile size Q&A懶人包1104 kB 1次告知單461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