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公告分配原住民保留地金峯段10-13地號等24筆土地
一、公告分配原住民保留地金峯段10-13、10-14、10-15、10-18、10-19、10-20、10-21、10-61、10-67、10-98、10-99、10-101、10-102、10-104、10-105、10-106、10-107、10-109、10-117、10-120、10-122、10-136、10-137、10-143地號等24筆撤銷案。
二、依據臺東縣政府112年8月9日府原地字第1120157400號函辧理。
三、依原開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土地面積最高限額如下:(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並供農作、養殖或畜牧使用之土地,每人一公頃。(二)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保護區並供作造林使用之土地,每人一點五公頃。
四、輔導合理利用鄉內未登記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以公平、公開、公正並合法之原則辦理土地分配,確定土地權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