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3)臺東縣金峰鄉公所補(捐)助經費處理作業要點

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時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依法登記有案之民間團體、機關及 學校,且受補(捐)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其中一項者:

1.活動地點 於 本鄉轄區內。

2.主要參與對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為本鄉鄉民。

3.本鄉學區及本鄉學子就讀之學校。 

(三)補助項目:依據本要點第4點規定辦理。

(四)補助原則:依據本要點第5點規定辦理。

(五) 申請補助者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規定,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處罰。